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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平台官网环保公司资质一览表环保设备环保设备检测报告9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4-12 21:39:38 点击:

  深挖细查 我市首例环保验收造假案告破——屏南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案

  案例九验收“走过场”?寿宁首次对验收机构出具虚假验收报告开出“罚单”——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保竣工验收检测造假案

  引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是我国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部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帮助违法排污企业逃避监管,成为不法企业的“排污保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等,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4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继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委托宁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工作,宁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第一季度)检测报告》中“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比对监测结果表”及“RTO废气排口监测结果统计表”的湿度参比法数据存在异常。

  经查,2023年2月14日,宁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TO焚烧炉废气排口采集了五个频次的颗粒物样本,在进行含湿量检测分析时,采样人员只对第一个采样频次采用干湿球法进行了含湿量检测,用时5分钟,湿度为1.35%,剩余四个采样频次均未进行含湿量检测、分析,却在《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第一季度)检测报告》中出具了含湿量为1.42%、1.48%、1.33%、1.40%的监测数据,且根据其所虚构的湿度原始数据计算出湿度平均值,作为最终判定2023年第一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湿度检测项目合格的依据,致使监测数据和评价结论失真,干扰了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规定,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杏彩体育官网app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

  2023年7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将制作的法律文书、收集的相关证据等资料移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2023年7月20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及证明文件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社会环境危害,还可能引发重大环境风险。在日常执法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分析、调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加大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力度,积极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共同联合、依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2023年6月5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的问题线索后,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宁夏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建设了3条环保线,其在对两辆黄牌、一辆蓝牌车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但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310元,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缴纳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该公司以此次事件为警示,进一步加强对国标行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操作过程,确保检测真实有效。案件启示我们,基层执法部门在接到上级转办违法问题线索时,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确保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同时,举一反三、借力发力,持续强化机动车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 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

  2023年4月1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委托宁夏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纯钛及4000吨TC4钛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表2-11氟元素平衡表”进入废气的氟元素为3.101t/a,“表2-12氯元素平衡表”进入废气的氯元素为5.788t/a,但废气源强核算中给出的HF产生量仅为0.010t/a,HCI产生量仅为0.179t/a,与物料平衡相矛盾,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规定,对宁夏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编制人员分别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本案启示我们,环评编制质量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执法人员认真分析,主动掌握查处此类技术性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取证关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2023年6月8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固原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2条机动车检测设施正常运行,正在使用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标气已于2022年11月7日过期失效;车辆检测线的固定摄像头(前后)均未对准检验操作区域,无法观测到车辆检验的全过程;检测时的移动摄像头却放置在固定区域,未对准检验操作区域,致使无法观测检验全过程和驾驶人员操作区域,但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的规定。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2212元,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随着经济发展,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因此,第三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控制道路移动源污染的“关键点”,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其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续发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宁德市各地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大练兵成果,提升办案质效,我局选编了“宁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等5件案例作为宁德市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公布,供参考借鉴。

  2023年4月26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宁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运维COD自动监测设施期间,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其中2023年1月起共计6次巡检过程中未实际开展标液测定,却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标液测定结果,运行维护记录弄虚作假。经现场采集总排口废水使用COD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比对试验,结果显示COD实验室测定值分别达到139mg/L、143mg/L、152mg/L,均超过排放标准,但COD自动监测设施测定值仅为23.4mg/L、23.5mg/L、22.8mg/L,数据严重失真,无法真实反映总排口废水COD排放浓度,COD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

  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综合裁量,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976万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2023年11月15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一)监测数据真实性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必须抛弃侥幸心理,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排污单位因存在其他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也同时被生态环境部门另案处罚。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测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均负有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排污单位应当监督运营单位按照运营合同及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营维护,不能做“甩手掌柜”,自以为“高枕无忧”。

  (二)此类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具有较大隐蔽性,日常监管执法中,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善于观察、注重细节,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检测机构规范监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根据对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数据筛查线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执法支队对古田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3年5月30日、6月15日、7月4日,对该公司开展补充调查。经调阅该公司检测车间机动车检测智能控制系统内部分车辆的排气污染过程数据并结合检测线视频监控记录、相关车辆检测报告等内容,执法人员共发现16辆由该公司开展尾气检测的机动车,在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尾气时,机动车发动机转速全程未变化(均低于1000r/min),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的测量程序调整受检车辆发动机转速,该公司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检测人员在明知上述车辆测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上述行为涉嫌尾气检测弄虚作假。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人民币13.7004万元,其中,处罚款13.20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此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暂停了该检测站尾气检测系统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20日。

  一是大数据筛查+科室助力,有效提升办案效率。由于机动车尾气检测站涉及海量机动车检测业务,与日常污染源检查方式方法有一定差别,若在没有任何线索情况下现场开展数据筛查,如大海捞针,费时费力、效率低下。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充分利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开展线上筛查,从海量数据中过滤出可疑线索,随后再根据线索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核查取证,整个取证过程高效、快速。同时,针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涉及标准和规范多、仪器专业性强的特点,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局大气科专业管理人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数据分析和现场取证,充分利用业务科室专业优势,切实保障了案件定性准确、取证充分。

  二是合理认定违法所得,注意新旧法区别。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类案件需没收违法所得,涉及违法所得认定。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案违法所得认定时应当扣除“合理支出”,但在调查过程中,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理支出”数额,综合考虑单辆机动车检测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较小,且类似案例普遍认定所收检测费即违法所得,本案最终认定机动车检测收取的费用即案件违法所得。需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新旧办法在认定违法所得上有较大差别,办案过程中需特别关注。

  2023年8月16日,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省“清水蓝天”检查组对福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厢式货车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业务,但执法人员发现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全程未插入OBD设备,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对汽车尾气进行排放检验,仍出具编号为05648010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OBD故障指示器通信成功且无故障。

  福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33万元。

  严守“最后一道闸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危害大气污染环境,扰乱机动车检测秩序,侵害社会诚信体系。因此,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严查严打,倒逼机动车检测行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案例八屏南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案

  2023年6月6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网格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联合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屏南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改扩建项目二期开展了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合作社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2号收集池溢流处有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溢到外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随行的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当场对排放的养殖废弃物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溢流处养殖废弃物样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550mg/L、氨氮浓度为1482mg /L、总磷浓度为271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

  此外,执法人员还现场调取该合作社环保相关档案材料,发现该合作社未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高空拍照摄像取证、认真查阅比对该合作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查询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该合作社项目环保验收公示信息进行核实,发现该合作社虽已完成了项目环保验收信息公示,但该合作社实际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还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中,虚构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并通过验收。

  经深入调查取证和集体讨论研究,认定该合作社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款27.618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款5.9820万元。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还对该合作社违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1.0696万元。目前该合作社已经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并委托第三方公司重新设计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一是坚持多方联动,提升取证成效。畜禽养殖违法排污行为较为常见,但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开展现场采样监测,直接关系到该类案件查办的成败。本案中,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网格巡查监管作用,有效收集违法线索,第一时间组织安排监测人员一同前往现场取样,成功锁定违法排放废弃物性质,为案件顺利查办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运用科技手段,查深查细查实。灵活应用无人机对企业开展高空全景拍照摄像取证,认真细致比对企业环评、验收内容,能够高效发现企业环保设施建设不完整、不合理等问题。同时,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企业纸质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有力打击企业相关弄虚作假行为。

  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巡查时发现,由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验收监测的《年产1000吨服饰塑料钮扣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存在部分数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如将该企业的噪声认定为稳态噪声,按1分钟进行测定等,执法人员调阅检测报告(MJL22I263)原始记录,发现原始记录中打印条粘贴页中噪声Lmax和Lmin差值超过3dB,应为非稳态噪声,故于2023年10月18日对该公司开展调查。检查发现该检测公司在未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非稳态噪声时限要求开展检测,缩短检测时间,噪声采样时间不足1分钟;篡改大流量烟尘测试仪仪器时间,伪造烟尘仪器采样记录,仪器无原始记录;未按《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要求保存样品,样品已过有效期,检测结果无效等情况下出具了验收检测报告。

  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责令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7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杏彩平台官网。

  线上监管+线下调查,联动出击严打违法。本次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充分利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发掘案件线索,初步确定可疑行为,定好案件调查“大方向”。在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案源后,办案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直插噪声监测这一关键环节,对海量数据进行“地毯式”摸查,打出一套强有力的“线上+线下”组合拳,有效打击数据作假行为。